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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6-15   点击数: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269号)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规避道德风险,现就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5〕86号)、《关于徐州市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徐劳社〔2007〕4号)和《关于徐州市市区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劳社医〔2007〕12号)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以其他个体身份(以下统称“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内容
1、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或按半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按月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负责。
中断缴费6个月内要求续保,对于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到帐的次月(待遇享受的基准日为每月6日,下同)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自缴费到账之月起执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要求续保的,不论是否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均自缴费到账之月起执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续保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计算连续缴费年限、补划个人帐户资金;执行待遇等待期的,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可以使用个人帐户资金。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铜山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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