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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时间:2015-06-15   点击数:

                                                         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1、《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

5、《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徐人社规〔20143号);

6、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分娩按病种收付费服务协议。

二、待遇申领条件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二)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产前检查,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后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视为连续缴费。在当期缴费到账后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除提供以下资料外,由单位代领代发的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单位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本人领取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费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本人银行卡(存折)账户复印件。

(一)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备案手续时,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计生(住院):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等卫生计生行政出具的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原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和证件复印件加盖医保中心业务窗口专用章,入院时由其单位或个人交至定点医疗机构。

(二)女职工异地生育、失业女职工生育、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及待遇按照零星报销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l       住院生育费用: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粘贴单》;

3、发票(原件);

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医院盖章);

5、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医院盖章);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8、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9、异地生育须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10、职工的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仅女职工外地生育提供);个人说明并提供异地生育理由的材料;

11、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另须提供女方未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证明;

12、失业女职工报销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银行账号(原件、复印件)

l       门诊生育费用(含流产/计生):

以上生育的各类门诊费用,在计算机程序没有完善之前,均采用零星报销方式。需提供材料: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粘贴单》;

3、发票(原件);

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医院盖章);

5、门诊病历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三)男职工申请护理津贴需提供材料: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医院盖章)。

注:男职工配偶无论是否已享受灵活就业、异地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生育医药费用报销,其符合申报条件的男职工仍可享受护理津贴待遇。

(四)参保女职工缴费不足10个月;男职工配偶生育和男职工单独申请护理津贴的男职工单位缴费不足10个月的,待缴满10个月后申请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需提供材料: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医院盖章);

5、若门诊流产及计生医疗费用已先行结算报销,再申报生育津贴的,需另提供病历(原件、复印件)。

(五)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医保中心结算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需提供材料:

1、加盖医保中心业务窗口专用章的申报材料;

2、徐州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单病种)费用结算申请书;

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医院盖章);

4、徐州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花名册(电子及纸质盖章)。

四、办理流程

每月5日后各工作日内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随时受理单位、个人报送的参保女职工生育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进行住院前审批。如所需提供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

参保单位应在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引产、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到医保中心二楼窗口提交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0天。逾期需重新备案),然后至选择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女职工住院引产、流产、分娩属于急诊、急救可以入院后(出院结算前)补办手续,发生的费用直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补办生育备案手续的提供其准确的入出院时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先自费结账再到医保中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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