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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15-09-25   点击数:
生育保险制度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服务。
    一、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这里所指的职工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铜山区2015年度缴费比例为0.5%。
三、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的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保险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及其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及其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和标准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产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具体发放标准是: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四)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六、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职工诊治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七、参保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及生育津贴的发放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规定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照国家、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九、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参保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铜山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包括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六院、铜山区中医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十、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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