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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退工条件的法定化
时间:2016-04-02   点击数: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不被随意退回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共同确定了劳务派遣员工退工条件的法定原则,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以单方将被派遣员工退给劳务派遣公司。

这些情形包括: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还应当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等同于正常劳动关系中的解除条件一样,都是法定化的,只能是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其他的退工条件。但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都同意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来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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