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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7-04   点击数: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继续停止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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